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遵義指南針商品交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市場”)商品匯交易行為,維護本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參與本市場商品匯交易的會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市場商品匯交易的商品都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商品匯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市場商品匯交易須本著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市場的業務規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交易商
第六條 交易商是指對參與本市場商品匯交易的參與者的統稱。
第七條 交易商分類:
(一)自然人。在本市場商品匯進行交易的自然人,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未滿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對商品匯交易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匯交易市場交易經驗;
3)對本市場采用的商品匯的交易和交易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聯網、計算機操作能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商品批零匯交易活動;
5)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機構。在本市場商品匯進行交易的機構,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境內外各類正常經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對本市場采用的商品匯交易模式和交易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3)了解商品批零交易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
4)本市場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機構的從業人員,如果使用本市場交易系統,必須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冊登記。
第九條 交易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市場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市場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和本市場的商業聲譽。
第十條 交易商應遵循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或機構應承擔的各項稅費。
第二節 會員分類
第十一條 本市場采取會員制模式經營,將會員分成供貨會員、經銷會員、批發會員、消費會員以及其他類型會員:
(一)供貨會員:是指在本市場交易商品的發起人,為商品的最初持有者;
(二)經銷會員:是指經供貨會員指定,經交易市場認證,協助供貨會員完成商品上市的合法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批發會員:是指為消費會員在本市場買賣商品提供交易通道、協助其完成交易、結算及交收的會員,同時參與商品批發和銷售;
(四)消費會員:是指直接參與商品匯交易的交易商,歸屬于批發會員,由批發會員開發和維護;
(五)其他類型會員:是指具有資金監管、倉儲物流、商品檢驗鑒定等功能的機構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本市場。
第十三條 供貨會員與經銷會員、消費會員與批發會員之間的關系為相互自愿的合約關系。
第十四條 針對批發會員的不專業行為,消費會員有權向本市場投訴。本市場將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節 會員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本市場會員資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申請機構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意愿決定申請會員的種類;
(二)填寫并提交本市場統一制定的《會員申請表》;
(三)申請被批準后與本市場簽訂《入市協議》、《風險提示書》;
(四)按照本市場規定繳納會費;
(五)取得會員資格,領取本市場制發的《會員資格證》、會員代碼及初始密碼。
第十六條 本市場會員實行實名制。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按要求提供會員資格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人所提交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并與本市場書面或在線簽署《入市協議》、《風險提示書》,即正式取得商品匯交易之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人簽訂《入市協議》,即視為同意遵守本市場的交易規則、會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規定,并同意委托本市場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實際交收商品的保管、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若交易商在參與本市場其他交易模式前已簽訂《入市協議》、《交易風險提示書》,在參與本市場批零交易前需再次簽訂,方可參與本市場商品匯交易。
第四節 交易賬戶
第二十一條 會員必須在本市場指定的銀行開設銀行賬戶,并開通銀商轉賬業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場一個會員對應一個電子版交易賬戶,該交易賬戶為其對應持有實物商品的電子賬簿。
第二十三條 會員同意本市場按照會員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交易商品的持有量等。
第二十四條 本市場提供電子版的交易賬戶結算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的資金可以在交易賬戶和銀行資金賬戶間自由劃撥,費用自理。本市場對于資金劃撥有監管的責任和權利,對于資金監管導致的資金劃撥延遲,會員需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后果。
第五節 會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場將不定期對會員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資訊、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市場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會員賬戶,并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市場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會員,本市場有權視其行為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許可權、終止會員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會員若對本市場的處理決定不服,有權自收到處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市場提請復議。對于會員的復議申請,本市場受理并做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章 商品上市
第二十九條 商品匯交易平臺上市的商品均為實物商品。
第三十條 上市商品采用商品代碼制,商品代碼由數字或英文字母組成,由本市場編制并在《交易商品電子合同》中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市場商品上市采取審批制。商品持有者須提出商品上市申請,經本市場審核通過后,方可通過本市場商品匯交易平臺進行商品上市。
第三十二條 商品上市的前提條件
(一)商品必須為本市場認定的供貨會員所有;
(二)供貨會員必須具有所上市商品的交付能力;
(三)所上市商品為向本市場申請并得到本市場認可的;
(四)供貨會員須按本市場核準要求為上市商品提供履約擔保;
(五)本市場規定的其他前提條件。
第三十三條 商品上市流程
(一)申請上市:供貨會員完成商品設計、填寫《交易商品上市申請表》、確定上市價格,并向本市場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完整的《交易商品上市申請表》;
2)如有經銷會員參與商品上市過程,須提供供貨會員與經銷會員簽訂的經銷協議;
3)履約擔保的相關資料及文件;
4)本市場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商品入庫:除本市場另行許可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須在申請上市前到指定的交收倉庫辦理入庫保存,并向本市場提交存貨憑證等有效票據,本市場與交收倉庫簽訂相關監管協議。商品入庫數量由供貨會員、負責存管的交收倉庫、本市場共同清點。在商品交易結束前,供貨會員保證其入庫商品的數量、質量與《交易商品電子合同》中的描述一致。特殊上市商品的入庫規定在《交易商品電子合同》中另行約定;
(三)本市場審核通過后,與供貨會員、經銷會員簽訂雙方或三方上市、經銷協議;
(四)經銷會員將經銷部分的貨款劃入本市場“交易資金專用賬戶”;
(五)公告:本市場通過官方網站發布《交易商品電子合同》;
(六)經銷會員組織路演(有必要時);
(七)供貨會員支付上市服務費,商品上市,開始交易;
(八)根據業務需要,本市場有權針對已上市交易商品,采取多種形式增加供貨并提前公告。
第四章 商品匯交易
第三十四條 商品匯交易模式:
(一)所有商品在交易周期內價格無波動,交易參與各方可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購買或轉讓商品;
(二)T+5交易模式:購買方當日購買成交后的商品,持有天數為T+5日。在T+5日內不可轉讓,可在交易時間內隨時申請提貨;商品交易期滿后,商品持有者必須按時辦理提貨出庫,若商品持有者未在交收倉庫規定的出庫時間內辦理出庫,本市場視為商品持有者無條件放棄該批商品提貨,逾期出庫的該批商品由交收倉庫自行處理;
(三)入金T+0,出金T+1;
(四)全額貨款交易,在交易時間內,商品持有者可隨時申請提貨。
第三十五條 商品匯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登錄本市場交易平臺,承諾或簽署與交易有關的責任文件(含數據電文合同);
(二)交易商品持有者發出轉讓掛單,交易平臺同時凍結對應的商品和交易相關費用,購買方發出購買掛單,交易平臺同時凍結相應的貨款和交易相關費用;
(三) 交易平臺將展示所有未成交的轉讓掛單或購買掛單,購買方或轉讓方可在未成交轉讓掛單列表或購買掛單列表里按照先到先得原則,選擇想要購買或轉讓的掛單摘牌成交;購轉雙方也可直接委托,交易平臺按先到先得原則促成成交,成交后視為購轉雙方簽訂電子交易合同;
(四)成交后,交易平臺將扣除購買方全額貨款、交易服務費,將對應的交易商品計入購買方交易賬戶。同時,從貨款中扣除轉讓方交易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后,將剩余貨款劃給轉讓方。轉讓方交易商自動指示負責存管的指定交收倉庫將商品交付給購買方,作為轉讓方的交付義務即告完成;購買方既可辦理提貨,也可以將商品寄存在指定交收倉庫,在倉庫規定的提貨期限內擇機提貨;
(五)未成交部分,交易商可以撤銷指令。指令撤銷后,交易平臺將自動解凍所對應的交易款項或交易商品。否則,未成交部分繼續參與當日交易,當日交易結束后指令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交易掛單的內容包括:交易商代碼、交易商品代碼、掛單方向、掛單價格、掛單數量等。
第三十七條 交易價格:所有商品的價格由供貨會員提供,在交易周期內價格無波動。
第三十八條 本市場按成交金額向購轉雙方分別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具體費用標準詳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本市場有權對交易服務費進行調整并公告。
第三十九條 各商品交易時間詳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本市場有權對交易時間進行調整并公告。
第四十條 交易商購買商品后,應承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風險與責任。交易商購買商品后不轉讓或不辦理提貨,在持有商品期間產生的商品托管費、倉儲費及保險等費用由該交易商承擔,具體費用的收取標準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本市場有權對費用收取標準進行調整并公告。
第四十一條 本市場對于不活躍的商品,或有較大爭議的商品,或當某一商品提貨量超過上市總量的一定比例,或達到最后交收提貨時限時,本市場有權將該商品退市并提前公告,具體以公告為準。
第五章 資金結算
第四十二條 交易商的貨款及各項費用的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都通過資金監管機構進行在線劃撥。交易商必須在本市場指定的資金監管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開戶,并與在本市場開立的交易賬戶綁定。
第四十三條 交易商在訂購或交易之前必須在其交易賬戶中存入足額的交易準備金,以確保各類款項的及時支付。
第四十四條 結算:交易成功后,本市場收取經銷會員和交易商的貨款及相關費用,同時將交易的商品分別記入經銷會員和交易商的交易賬戶。本市場在扣除批零交易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后,按協議約定向供貨會員支付貨款。
第四十五條 日常結算:本市場采取實時結算和每日結算相結合的原則。交易過程中,交易平臺實時記錄購轉雙方資金和商品數量的變化;當日交易結束后,對交易各方的貨款及商品數量進行統一結算。
第六章 交收與提貨
第四十六條 交收業務是指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交易商辦理提貨出庫的業務。
第四十七條 提貨是指擁有商品所有權的交易商在規定時間內憑提貨憑證辦理商品出庫。
第四十八條 交易商通過交易平臺申請提貨,經平臺審核通過后,交易平臺根據提貨申請情況凍結相應交易權限,提貨方可以辦理相關提貨手續。
第四十九條 商品交收提貨程序
(一)提貨申請時間:交易商可在規定的提貨時段,通過交易平臺向本市場提出商品提貨申請,本市場對提貨申請進行審核;
(二)交易商提貨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交易商可以在限定時間內選擇自提或在線配送等方式提貨。存儲貨物的倉庫或托管單位按既定流程辦理出庫或代發貨;
(三)在限定的提貨或消費期限內,在商品實物離開指定交收倉庫前,交易商若對商品的數量、質量有異議,應及時與供貨會員、交收倉庫等責任方商議解決。商議未果的,須以書面形式向本市場提出異議申請,并提請本市場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提貨方在提出異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提交到本市場,檢驗結果應作為提貨方與供貨會員最終結算依據,檢驗費應由責任方承擔。逾期未提交檢驗結果,視同該交易商主動撤銷異議。
第五十條 商品實物離開交收倉庫或存管單位后,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標準,該商品不得再進入商品匯零交易平臺交易。離開交收倉庫后的商品質量、數量異議本市場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 供貨會員對其供應的商品質量負責到交易商完成商品實物提貨為止。
第五十二條 如果交易商買入的商品在提貨后,需要開具發票的(提貨前不得要求開具發票),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開具發票可能會產生費用(含稅費),所有費用的支付參照《上市商品電子合同》;
(二)交易商在提貨時可向供貨會員提出需要開具發票的申請;
(三)如遇到有關稅收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調整的,則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三條 貨物交付和驗收過程中,所有票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負責。
第五十四條 交易商參與交收業務或撤銷交收業務,本市場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服務費標準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本市場有權調整相關費用標準并公告。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五條 本市場針對商品匯交易的商品實行定價銷售制度、訂購量限制制度、交易商存貨量限制制度、代為處理逾期提貨商品制度、風險警示等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條 除本市場特別規定的時段或交易商品外,本市場依據商品屬性,實行定價銷售管理,所有商品的價格由供貨會員提供,在交易周期內價格無波動,交易參與各方可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購買或轉讓商品。
第五十七條 訂購量限制制度是指本市場對交易商品實行單一交易商最大訂購量和最小訂購量限制。具體限制詳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
第五十八條 交易商存貨量限制制度是指單一交易商某一商品的存貨量不能超過一定數量。具體限制詳見《交易商品電子合同》。
第五十九條 代為處理逾期提貨商品制度是指本市場對超出交收倉庫規定的提貨出庫期限的商品,指定由交收倉庫自行處理。
第六十條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當本市場認為必要時,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的制度。
第六十一條 交易參與各方須充分理解交易風險,由于各種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和其他風險等)的存在,本市場不能確保交易參與各方的交易不受損失,交易參與各方應自行承擔交易的風險。交易參與各方對其通過交易平臺的交易負有合同履行和法律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違約及異常情況處理
第六十二條 供貨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
(一)上市成功后單方面要求取消本上市的;
(二)未在本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指定交收倉庫或存管單位的;
(三)供貨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務的;
(四)供貨會員交付的商品或履行的服務與發布的信息不符,且未與購買方達成一致的;
(五)供貨會員的其它違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對于供貨會員的違約行為,本市場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扣、扣除部分或全部商品貨款或上市保證金;
(二)暫扣《存貨憑證》,必要時本市場有權對《存貨憑證》所對應的貨物進行處置;
(三)限制供貨會員在本市場辦理資金劃出業務;
(四)督促供貨會員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向購買方支付違約金、采取補救措施、繼續履約、賠償購買方因供貨會員違約而導致的損失等。
第六十四條 購買方違約:購買方因自身原因,在電子合同規定的商品最長提貨期限內,不向市場申請提貨的,市場視為其違約,并扣除其違約商品貨款的5%作為違約金給供貨方后,將其違約商品按照其購買時的價格轉讓給供貨方。
第六十五條 本市場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供貨會員、經銷會員、批發會員和消費會員采取一定的措施,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絕向其提供服務、凍結交易商品、凍結交易資金、扣除違約金、司法訴訟等。
第六十六條 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任何虛假文件的;
(二)供貨會員、經銷會員違規炒作或串通炒作自己上市或經銷的商品的;
(三)利用交易賬戶從事擾亂交易市場秩序或惡意損害其他相關第三方利益的;
(四)在商品電子合同規定的商品最長提貨期限內,購買方不提貨的;
(五)本規則規定的或本市場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六十七條 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出現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其它異常情形。
第六十八條 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本市場可以宣布進入異常狀態,并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互聯網通訊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本市場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惡意違規行為或嚴重的破壞活動,導致交易秩序混亂;
(三)消費會員、批發會員、供貨會員、經銷會員出現清算危機;
(四)其它異常情況。
第六十九條 出現異常情況時,本市場可以采取調整交易時間、暫停交易、限制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某商品最大存貨量、最大掛單量、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七十條 因異常情況導致交易暫?;蚪灰捉K止,本市場取消當前所有成交單的有效性,對此決定可能給交易各方造成的損失,本市場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本市場認定顯失公平的交易,或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市場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方承擔。
第七十二條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市場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九章 信息統計與發布
第七十三條 本市場通過交易系統、報價系統和官方網站發布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向交易參與各方提供交易行情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四條 交易參與各方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交易信息:
(一)當日報價及成交查詢;
(二)成交量查詢;
(三)資金及商品查詢;
(四)交收申請、交收申請注銷、過戶及提貨記錄查詢。
第七十五條 有關交易信息發布權屬于本市場,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用于商業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市場通過官方網站管理和發布信息,信息包括:與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本市場的各項業務規則、制度、公告;交易商品、商品代碼、價格、掛單量、成交量等。
第十章 其他
第七十七條 本市場根據需要有權選擇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并有權要求會員配合本市場采取相應措施。因會員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市場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本市場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會及時進行公告。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市場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第八十條 本市場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的與本規則相關的公告,為本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公告與本規則有沖突之處,以公告內容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由本市場負責解釋與修訂,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